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,由西方诉讼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,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中,医保法规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。所谓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,认知的主体仅限于审判,依职权对特定事进行认知,当事人可以请对特定的事采取认知,但没有自行采取认知的权利。
所谓认知是指对某些事实,可以无需当事人证明就认定其为真实,作为判决的根据。《最高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68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认知的。????本文从认知的基本概念入手,裁是一种活动吗具体分析了认知的含义、特征、性质、对象、序规则及效力等,并结合国内外立法实例,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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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认知的对象(围) (一)确立认知的围的意义: 1.确立认知的对象是能够正确应用司 法认知 2.有利确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围1.英美法。认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裁判依据确定除证明与辩论方式外,还包括省去证明与辩论的裁判者的直接认知方式。认知是裁判者的职权行为,表现为裁判者对裁判依据确。